科技创新

津医专科〔2022〕25 号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4.09.19
津医专科〔 2022 25
天津 医学 等专科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21 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 教〔 2021 177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21 178 号)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21 2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

经费。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中央或地 方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 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 动,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的按合同 约定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与项目委 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 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条

凡以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三级责任制,学校负法人责任,项目所在院系、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与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对非涉密科研经费信息建立内部

公开制度。
(一)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与合同管理;协同财 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类
型,审核科研经费的拨款;协同财务处配合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科研 项目的财务审计。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与 创新创业管理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 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协议)约定以及有关规定合 理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
(三)教务处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管 理。
(四)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预算执行,做好科研经费信息内部公开。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协议)约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组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和课题提供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基金项目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所属经费管理办法,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
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 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 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天津市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 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
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 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会科学类基金项目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 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
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 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
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天津市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 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 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 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社会科学类项目一般按照不超 项目资助总额 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
2.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
3.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天津市科技计 划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
2.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三)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根据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无明确规 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对于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明
确不列支间接费用的,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作为牵头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应按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足额预算。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实际到位的经费总额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

(一)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学 校、二级单位、项目组间接费用比例如下:
  

(二)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 根据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 经费预算需足额编制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 科研条件支撑费。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下表规定比例足额 编制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经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审 定后方可上报。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总额不足时,计提顺序 为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组绩效费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

(一)学校管理费及科研条件支撑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力,由 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
(二)二级单位管理费。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 不得用于绩效支出;
(三)项目组绩效支出及科研发展业务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 支配,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相关人员,以及用于支付项
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 用。其中,绩效费用应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 公正安排。因各种原因,项目被终止执行或撤销,或在项目研究过 程中发生影响学校信誉的违规行为,不再 划拨 项目组间接费用。 劳务费和绩效支出不能兼得,即已领取劳务费的课题组成员(研 究生、博士后等),不再给其分配绩效支出;已领取绩效的课题成 员,即使符合劳务费支取条件,也不再分配劳务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执行“包干制”的纵向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按照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开支范围使用。项目资金中学校管理费、科研条件支撑费和二级单位管理费按下表规定比例由学校计提;绩效经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


第四章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与项目委托方的合同(协议)约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或预算中有约定人员费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费用)比例的,按合同(协议)或预算执行;合同(协议)或预算中没有限定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 70%,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费用三项之间比例自定。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管理费、科研条件支撑费按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的固定比例核定如下: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配套经费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财务材料,保证自筹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校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或项目经费总额固定比例法计算所得出的额度。学校根据合作研究协议和通过审批的项目预算,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笫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按规定报批。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笫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纵向科研经费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途径报项 目来源单位审批: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
单位审核后,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按项目管理办法报批。
2.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级单位审核后,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按项目管理办法报
批。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 究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 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或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工作办或
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二)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由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予以调整:
1.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 要提出申请,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
财务处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 剂手续。设备购置费调增10万元以上的及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 以上设备用途和数量的调整,需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协调 进行合理性及相关性论证。
2.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 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其中业务费中“测试化验加工费”调整超过20 万需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性及合理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 留课题组备案。
(三)包干制项目资金使用无须履行调剂程序。
(四)自然科学类基金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可经学校 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审批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社会科学类基金项
目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调整间接费用比 例。
(五)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若因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研究 内容等有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确需调剂的,须由项
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提出调剂方案,经二级单位审核, 报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和财务处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项目预算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提交由项目牵头单位批准的预算调整意见,财务处在未支出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须按相关程序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根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外协)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外协)经费金额、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外拔(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承诺无利益相关情况。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负责审核外拨(外协)单位资质及合同内容。财务处根据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审核意见进行外拨(外协)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报销或归还暂付款。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的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按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决算报告需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决算报告出具审计部门意见的,按经费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

(一)纵向科研经费结账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肯定验收意见的, 经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财务处备案,项目结余经费可在原 经费账户中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项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究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 项目最终成果出版。经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回收、可留用的部 分,应办理财务结算,作为项目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组进行 科学研究的支出。项目组应根据科研需求,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
(二)横向科研经费结账管理 由项目负责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结余经费可在原经费账户中继续使用,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用 于项目组开展新的科学研究;
2.按照学校10%、项目组90%的比例分配结余经费,其中在人员 费支出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70%的前提下,项目组结余经费的50%
可用于人员费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结余资金或已拨资金按原渠道返回项目经费主管部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外协)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和财务处等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结余资金使用、间接费用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出、辞职、退休、去世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在 6 个月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审批。若无法确认项目完成人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时,其名下的科研结余经费可转给课题组其他在职科研人员,或本人继续使用 2 年,2 年后仍未支出的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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