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专科〔
2022
〕
27
号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师生员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天津市促进高
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
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师生和科研人员等在学校工作、学习期间取得的学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利用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对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
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同时在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科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结合学校实际,拟订、修订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管理制度;起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
(二)指导学校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
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
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
进行重点培育;
.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要,组织转移转化方案的
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处置以技术入股方式所
形成及衍生的资产,代表学校收取应得的利益。
第三
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成果转化中心组织成果完成人和相关单位与技术受让方共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转让学校科技成果。
第八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理兼顾学校、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等各方面的利益,约定各方的责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风险等。鼓励教职工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过程中,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或股份。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视为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及有关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
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转移转化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他人或许可
他人使用的,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以下
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占
80%
、学校占
15%
、所在二级单位占
5%;
(二)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移转化的,经学
校和成果完成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
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
现金收益;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分
配
:
成果完成人占
80%
、学校占
20%;
上述分配办法若涉及成果完成人大于
1
人,成果完成人所得
的
80%
收益应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按成果贡献大小进行二次分配,
学校及二级单位获得的收益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奖励的,成果完成人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获奖人员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方式给予个人奖励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对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中介服务,由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统一管理,中介可以在转移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科技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者,担任学校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职务的,可以按照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按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学校应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
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若产生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免除学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学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学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将详细的项目介绍及时提供给成果转化中心。项目介绍包括该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成果的实施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均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创新创业管理处、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