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

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关于征集2025年 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的通知

2024.12.23

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关于征集2025年 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培育新质生 产力,加强华北大区计量科技协同,提升计量科技创新水平,促 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 )》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实施。现征集2025年华北大区 计量科技项目,请各单位按照《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附件1)要求,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 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计 量科研需求组织申报,鼓励华北大区内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市市场监管委将组织专家遴选并统一报 送。

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前,将《华北大区计量科技 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scjgjlc@tj.gov.cn





附件:1.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申请表

3.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申请汇总表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 赵霞27182076

天津市计量测试学会 赵艳13752322729)








附件1:

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培 育新质生产力,加强华北大区计量科技协同,提升计量科技创新 水平,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相关科技管理制度并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北大区计量科技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是指华北大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经省 级市场监管部门遴选推荐,由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下达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的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 果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管理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创新引 领、需求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负责项目统筹管理,主要职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重点领域方向、计量发展规划 及华北大区计量重点工作征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三)组织完成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五)建立并管理项目档案;

(六)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选用工作。

第六条 华北大区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归口管 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征集、遴选,按照项 目的必要性、迫切性进行排序,向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统一申 报项目

(二)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管理, 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统一组织提出验收;

(三)对于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联合申报的项 目,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 门申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 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项目经费管理 账目,依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三)按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按照立项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落实自筹经费和配套条 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按程序报批需要调 整的重大事项;

(六)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和成果登记,履行保密、知识产 权等责任和义务;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等工作;

(八)开展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项目实 施必要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立项计划的任务, 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材料,并及时报 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遵守项目、资金等 管理规定,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项目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华北国家计量测 试中心委托,对项目立项、验收等工作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 评审意见。

第十条项目经费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 目申请相关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由华北大区内不同省市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优 先纳入项目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从项目年度立项计划中择 优选择项目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申报纳入华北大区计 量重点工作计划。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根据计量发展规划,结合 区域经济社会关注焦点和亟待解决的计量重点技术问题,坚持需 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 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科研信用、完善的项 目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技术人才、资源保 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三)已自筹或获得项目实施所需要的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 3年以上从事计量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 具有1年以上从事计量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在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 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有充足时间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与国家或省部级已立项的项目研究内容重复;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

(三)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由华北大区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省 范围内征集、遴选,并统一向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申报。

第十八条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对申 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 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联合华北大区各省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评审一般以会议 评审为主,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 立项项目,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计量科技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华北国家 计量测试中心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求,简化立项程序,组织 开展应急项目研究,不受申报次数限制。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立项下达,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中所 有参与单位分别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的、合作内容、 任务分工、权利义务、知识产权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组织 实施,落实项目经费、工作条件和其他资源保障,保证项目按期 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多渠道筹措科研资金,为项目提供足额经 费保障,并参照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科研资金管理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每个项目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申报书 约定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协调参与单位,按时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 实现情况、成果产出等形成进展情况报告,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统一报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听 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的书面

申请,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华北国家计量测 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在项 目执行1年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申请项目终止。

(一)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

(二)市场需求、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 继续正常进行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 实现项目申报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项目申 报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要求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终止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已购置设备仪器、 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 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华北国家 计量测试中心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事项变更根据项目承担单 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到期后1个月前提出 验收申请,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由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及应用证明;

(三)论文、论著、标准、计量技术规范、专利等项目成果 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申请延期。项目 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 意,向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华北国家计量测 试中心批准同意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 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以 项目申报书和经批复备案的变更材料为依据。验收程序包括报告 审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形成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包括通 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项目目标任务的85%;

(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专 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专家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职务 职级,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或管理经验;

(二)应来自不同单位;

(三)原则上不得来自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参与单位。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 验收评审工作,并科学地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项 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华北国家 计量测试中心对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 应做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后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 做好档案报送及内部项目档案归集工作。档案一般包括:项目申 报书、立项通知、项目研究报告;经批复备案的变更材料;测试 验证报告、论文、论著、标准、计量技术规范、专利等项目成果; 项目验收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通过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项目,应在2 个月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 部门办理成果登记。


第三十九条项目涉及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区工作 经费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经费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执 行。




第六章责任监督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华北国家计量测 试中心有权对项目做出终止决定,并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一)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 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 整改或拒绝整改;

(二)其他科研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负责解释,其 附件可根据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北大区科技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华北计中〔2021〕8号)自本办法 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