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合作,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应立足于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通过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资源、办学模式、教学方式等措施,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循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原则。凡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均须依照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章 合作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凡有意向与国(境)外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方案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初审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并上党委会通过后,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专业共同开展后续的项目洽谈工作。国际教育学院组织专人落实合作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并全程参与申报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就合作项目的招生、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学历证书等问题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商定后,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包装成项目书,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由学校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七条 合作项目的申报实行计划管理,在论证、洽谈、协议签署等工作完成之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项目的报批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要求规范、详实,严禁申报材料作假。
第九条 举办高等专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市教委批准、国家教育部注册登记和备案,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国家规定开始招生。筹备期内不得招生。
第三章 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项目的论证、教学检查、外方文凭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领导小组一般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党委学工部、国际教育学院、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教育学院,由其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处理与外方机构之间的正式洽谈事宜,并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市教委审核后方可发布。经审核后的招生广告应注明批号。招生广告内容应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真宣传。
第十四条 学历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可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由我国国家学历、学位主管部门核准。
(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发给写实性(修业)学业证书或经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证书。
(三)实施职业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颁发外方合作者本国或国际认可的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进口的科教用品,按国家《关于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管理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引进国外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主,结合国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养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合作双方必须在实施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实施。
(三)方案的具体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与国(境)外合作方共同实施,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承担各自的教学任务。正式签约的协议必须经过学校法律顾问的审核。
(四)举办合作项目的部门须指定一位项目联络人,一般由该部门的专业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兼任,主要组织并实施本部门教师对引进项目的培养方案进行研究和消化。中外合作项目的课程负责人应与学校中外合作项目联络人保持联系并接受指导,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
(一)中外合作项目的学籍管理将由国(境)外合作方和中方共同管理,对学生进行注册,并提供学生证和录取证明。国际教育学院协助教务处进行注册与管理。
(二)根据国(境)外合作方的要求安排考试,并给学生提供学习成绩和成绩说明。对成绩合格者,颁发中方或国(境)外合作方的毕业证书。
(三)合作项目的毕业生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国内就业或赴国(境)外继续深造。中外合作双方都将为这些同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中外合作项目的学生如违反学校规定,将由中方根据违规情节,按照中方《学生守则》和《合作项目学生守则》进行处理。
第五章 合作项目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合作方式等的变更及非学历教育项目新设专业的变更应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项目的终止事宜须由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中外合作办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解散: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双方合作者决定解散;
(三)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后,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部门必须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正常运作,根据协议规定,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师资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评估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年审,国际教育学院须根据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每年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递交年审办学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由我校承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